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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施政計畫、中心工作計畫,業務計畫、重大工作計畫,擬訂時應舉行目標
設定會談,完成職責分配。其舉行方式如左:
一、由承辦單位主管召集之,除本單位承辦人員外,並通知有關單位及研
考單位 (人員) 參加。
二、數個單位共同承辦而未分割列管之重要案件,由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
,各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主管暨承辦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