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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列管案件經決定後,研考單位 (人員) 應即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 (表式詳
附件一、二、三) 或重要工作管制案管制進度陳閱表,通知承辦單位交有
關業務承辦人填製業務管制卡 (表式詳附件四之一、二、三、四) 或進度
陳閱表 (表式詳附件八) 以便管制。管制案件內容性質相同者,應予併案
列管 (併案通知單表式詳附件五及五之一) 對必須檢查執行進度而無須個
案建卡列管案件,得採用檢查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