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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八處分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輔導所屬機關(構)工程單位確依本會政策與作業規定,辦理工程
相關業務。
(二)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預算書圖之審核。
(三)督導所屬機關(構)辦理本會授權額度以下營繕工程之發包、驗收
作業相關事項。
(四)會同會計、政風與業管單位監辦各所屬機關(構)辦理授權額度以
上之各案工程發包、驗收等作業。
(五)督導所屬機關(構)委任之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有效履行契約行
為。
(六)協助所屬機關(構)對工程疑難或糾紛之疏處與解決。
(七)管制所屬機關(構)落實營繕工程計畫與執行之各相關作業,包括
工進、品質與預算支用及工程驗收結案。
(八)辦理所屬機關(構)執行營繕工程之成效督考輔導。
(九)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工程會等)相關工程政策之執行、資
料綜整、彙辦及適時檢討修訂及轉頒相關營繕工程法令作業規定。
(十)提供本會重大營繕工程執行之相關資訊與諮詢資料。
(十一)辦理「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一億元以上工程各項資料填報(
上網)、撰擬、綜整、督導、管制、及品質查核。
二、第二科:
(一)綜理本會採購政策、制度及法令之宣導、解釋與管考。
(二)本會採購內部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之研訂與修正。
(三)所屬機關(構)採購事項及招標文件之審查、協調、督導及考核。
(四)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所屬機關(構)採購實務作業之指導及其開標
、審標、決標、履約驗收之監辦。
(五)辦理會本部各處、室業(任)務性需求之財物、勞務採購及驗收。
(六)綜理所屬各醫療機構所需常備藥品及消耗性衛材集中採購。
(七)本會所屬機關(構)採購決(招)標資料之彙整、統計、分析與運
用。
(八)本會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
(九)國內外廠商徵信及市場調查與採購資訊蒐集彙整及建檔。
(十)所屬機關(構)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事項之審查及招商甄選與採購
法規諮詢。
(十一)所屬醫療、安養機構榮民被服帳籍管理與調撥。
(十二)配合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之運作,辦理本會暨所屬機
關(構)(不含榮工公司)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採購及特
殊性之勞務採購。
設查核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綜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二、辦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案件;推薦及輔導
本會與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參與金質獎評選。
三、本會事業機構承攬政府工程執行進度督導與管制。
四、綜理本會採購稽核監督業務及行政事項。
五、採購案件人民檢舉電話及陳請函件之受理與處理。
六、採購案件廠商異議申訴之查核與處理。
七、行政院工程會及審計部函查採購違失案件之稽核監督。
八、所屬機關(構)採購異常案件之主動查核。
九、每月定期彙報稽核監督之採購案件。
十、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災害防救業務協調、督導及考核。
十一、本會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作業規定之研定與修正。
十二、本會災害預防及防空業務之政策指導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