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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前條由本部發布或會同其他機關發布之法規,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發布或
會銜其他機關發布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送立法院查證。
前項會銜其他機關發布法規,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