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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初、覆審會議,如出席各單位代表意見不一致,難獲結論時,應由法制司
於簽請會議主席核可後,移請原法規主管單位重新協調,俟獲致結論,再
依程序函送法制司辦理初、覆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