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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完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二、與法律牴觸者。
三、規定事項可以一般行政命令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舊法規無保
留必要者。
四、母法業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
五、已不適用或就母法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子法無保留必要者。
六、單位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必要者。
七、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八、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