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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制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軍事法制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國防法規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及發布事項。
三、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修正、廢止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之審查及
發布事項。
四、國防法規整理計畫之研擬及輔導執行事項。
五、國防法規之諮詢事項。
六、國防法規疑義之解答及解釋會議之處理事項。
七、中央機關及所屬單位主管法規之轉頒、蒐集及管理事項。
八、國防法規資料與參考法規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之輔導事項。
十、本部涉及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個人有關各種協議書及契約書之審
查及建議事項。
十一、本部有關民事法律問題之解答、諮詢及建議事項。
十二、部長交辦法律問題之研究事項。
十三、兼辦國家賠償業務。
十四、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