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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軍印信製發之對象如左:
一、經核定頒有編制(組)之機關、學校、部隊。
二、幕僚機構,除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之第一層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呈准製發印信外,其餘概不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