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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發有印信之機關、學校、部隊,因編制(組)裁撤、編併或依第八條規定換發印信時,應將原發印信截去一角(其他部分不得燬損),隨文檢附繳銷廢舊印信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七),依左列規定遞繳原製發印信機關、部隊註銷,不得自行銷燬。
一、因編制(組)裁撤、編併而繳銷,應於受令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二、因依第八條規定換發而繳銷,應於新印信啟用後,隨即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