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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安養中心設左列各組,掌理有關事項:
一、社會工作組:掌理安養榮民生活照護與心理輔導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二、保健組:掌理安養榮民衛生保健及疾病醫療等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保管及不屬其他各組之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