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傷亡人員,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
一、死亡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受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程度給與補償:
(一)一等身心障礙給與二十個基數。
(二)二等身心障礙給與七個基數。
(三)三等身心障礙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