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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二人,薦任或簡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