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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並針對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之虞者,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前項自我評估報告,應經特定非公務機關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