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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而保有消費者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等過程之一般或特種個人資料,且具對外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