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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華僑各項捐獻,除前條之捐獻外,應解繳國庫統一經收,依照第二條規定
分別收存或轉撥,一律由財政部填發甲種收據,其屬於轉撥部分,應由領
款人另具謝函寄達捐款人致謝。
前項捐款如由捐款人直接匯寄經募機關者,應即轉解國庫依照規定手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