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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海外華僑團體成立後,應檢附章程、會員名冊、職員履歷表各二份連同備
案申請書,報由當地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僑務委員會核發
備案證書及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