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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海外華僑團體,如有違反國策言行及妨害公益者,僑務委員會得分別情形
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撤銷其備案或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