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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外國人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應檢附下列應備文件:
一、尋職簽證申請檢核表。
二、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
三、外國護照正、影本。
四、尋職計畫書。
五、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證明。
六、學經歷證明。
七、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八、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證明。
九、無犯罪紀錄證明。
十、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