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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繕製錯誤及瑕疵之護照應列冊建檔,並依前條第一項之方式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