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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簽證費分為停留簽證費及居留簽證費,其費額如下:
一、單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在國外
申請者,每件美金三十六元。
二、多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在國外
申請者,每件美金七十二元。
三、單次入境居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在國外
申請者,每件美金六十六元。
四、多次入境居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在國外申請
者,每件美金九十元。
八人以上以集體方式同時入出境者,得以團體名義申請停留簽證,每人各
收取原定費額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