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公證遺囑,除申請人外,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正本或繕本。但申請人聲明
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