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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除經外交部核准者外,應依法定匯率折合
當地幣徵收規費,如遇有零星小數,得按四捨五入計收並函報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