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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領事規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所收各項規費,並應依「外交部暨
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