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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