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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交郵袋得托交預定准許入境地點之交通工具負責人員轉遞,該負責人員應持有與外交郵袋伴行之證明文件,但該負責人員不得視為外交信差,使館得派員逕向該負責人員領取外交郵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