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之車輛,係指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機構與人員之免稅
進口機動車輛而言。
前項進口機動車輛之使用與處理,除條約、協定、協議另有規定或專案准
許者外,依本辦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