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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便於舉辦國際會議,各機關之配合措施如左:
一、外交部及內政部配合辦理有關來華與會人員入境簽證及入出境事宜。
二、治安機關配合辦理會議參加人員安全事項。
三、地方警察機關配合辦理有關維持會場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項。
四、觀光事業機關配合辦理參加會議人員之觀光活動事項。
五、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會議其他有關支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