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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舉辦國際會議應切合國際禮儀,提昇國家形象,並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國參加會議人員之交通及食宿問題。
二、會議程序及節目之安排。
三、會議主辦及協助人員之遴派。
四、安全問題。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