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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