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