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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電報費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左列性質之一者為公費電,僅得在各機構辦公費內列支:
一、普通業務電;
二、重要電報之無時間性者;
三、已租裝電報業務交換機而未經由電報業務交換機拍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