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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報部備查,其會計年度得與政
府會計年度一致,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其帳務處
理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財團法人設置支薪職員者,應就其聘用、薪給、權責等建立人事制度報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