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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回國時,眷屬隨同在任所並隨同遷居者,發給自
用物品搬遷費三千美元;其實際支付搬遷費超過三千美元者,可憑內陸及
海運付款收據及眷屬居留證影本或返國證明,於七千美元範圍內核實列報
。
駐外人員如無眷屬或眷屬未隨同在任所者,按前項標準之八成發給搬遷費
。
配偶同館服務者,如同時赴任,以一人申請補助為限;非同時赴任,赴任
在後者,按第一項標準之八成發給搬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