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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一、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館、代表團及辦事處之正式職員
。駐外經濟、商務、文化及新聞機構之正式職員,亦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二、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眷屬,係指本條第一款規定人員之配偶,及未滿
廿歲尚未結婚之婚生子女,並以經主管部局登記有案者為限。
三、上款所稱未婚子女,如年齡在廿足歲以上,廿四足歲以下,尚在學校
肄業或確須依賴其父母扶養者,經肄業學校及所屬長官證實得於專案
呈報核准後支給補助費。此項補助當以完成大專教育為限,凡攻讀研
究所 (含研究所) 以上課程或另讀大專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