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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主管駐外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駐外機構) 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照行政
院主計處設置駐外使領館會計人員規程辦理。
在未設置會計人員之使領館團處之會計事務,得由本部指派具有會計學識
或適當之人員兼辦。
前項兼辦人員應受本部會計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