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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經費之列報,暫分為經常費與臨時費兩種,茲分別規定如左:
一、經常費:凡係本部按月匯撥之人事費 (包括職員雇員薪俸房租津貼加
給等) 、辦公費、館舍租金、官舍租金、交際費、特別費及專案核准
撥發之經費 (如購置費、調任人員川什費、酒會補助等) 而經部令規
定併某某月份經費報銷者均屬之。
二、臨時費:凡本部按月匯撥之電報費、宣傳情報費、及專案核准撥發之
經費,而經部令規定專案報銷者均屬之。
三、經常費,應每月辦理報銷一次,不得積壓。
四、辦理經常費報銷,應按規定填製經費收支計算書,並將支出單據整理
編號粘貼單據粘存簿一併呈部。
五、凡屬臨時費應於每一案款支用完畢時,應專案檢齊單據呈部,不得積
壓。
六、辦理臨時費報銷,毋須填製經費收支計算書,僅將支出單據整理編號
粘貼單據粘存簿,並在單據粘存簿第一頁內註明本部核准撥款文字號
,撥款數額,實支總數以利核結。
七、電報費之報銷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每月一日至該月月底所拍發之電報,除公費電應列入辦公費內列報
,及華僑回國簽證電應列入代收華僑回國簽證電報費內核算外,其
餘凡屬專電電報費及一般護照簽證電報費之支出, (該項支出數應
登記於經費分類登記簿電報費專欄內) 應編製電務工作月報表一式
四份,一份存館備查,三份呈部。
(二) 橫的專費電 (包括轉電) 之原密碼電稿,應連同月報表呈部審查。
(三) 電報費單據應粘貼於單據粘存簿內,並予以編號,但不得在單據內
,摘錄電由,以免洩密。
(四) 各月份電報費報銷,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呈報,不得拖延。
八、各項經費報銷凡以當地幣折合美金計算者,應檢附原以美金兌換當地
幣時所取得之銀行兌換證件,如原兌換時係在自由市場兌換者,應檢
附該館經手兌換人所具之兌換證明單,上項證件或證明單應經館長及
會計簽章。
九、各項經費報銷之呈送,除有特殊事項必須備文呈報者外,可不須備文
,一律使用會計報告及憑證遞送單。
十、凡某項經費支出須分由兩個月份以上列報者,而支出憑證無法分割時
(如預付房租等) 得將原始單據粘存第一個月份報銷內,並在單據粘
存簿內註明本月份列報金額及待報金額,至以後月份內再列報該項支
出中之未報數時,應填製經費支出單據分割單一份,粘貼於單據粘存
簿內。
十一、單據粘存簿、會計報告及憑證遞送單、及經費支出單分割單據之格
式如左:
(一) 單據粘存簿格式:
(二) 會計報告及憑證遞送單格式:
(三) 經費支出單據分割單格式: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4282~42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