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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駐外機構除僅有館長一人者外,銀行存款戶之簽字,應由兩人以上共同
簽署;但會計人員為當然簽署人、雇員及額外人員,不得指派為出納人員
或兼辦會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