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卸任首長辦理交代時,應行移交事項及造送表冊如
左:
一、大印或關防、其他供公務用之圖章及戳記。
二、案卷、案卷目錄、其他參考資料,如訪華人士及曾受中華民國政府贈
勛人士名單及有關資料。
三、電報密本及附表。
四、護照、領事貨單及有關文件。
五、員工名冊,包括附屬機構員工在內。
六、包括經管代管部分之結存款項,未經呈准銷毀之歷年會計簿籍及憑證
,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經費分類明細帳,簽證電報費收入明細帳,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各月份銀行對帳單進帳單,及各類會計報告底
冊等簿籍及憑證在內。
七、不動產、不動產契據或租約,該機構所有及代管動產,動產之價值較
高者,如汽車、電視機、電冰箱等,並應註明出產廠名及年份。
八、圖書及影片。
九、館務日誌。
十、載有待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摘要及其處理辦法之業務交代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