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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構繼任首長核對移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呈報外交部處理,倘有隱
匿併予議處,如公款公物因而蒙受損失時,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