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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
適當外交領事官銜:
一、曾任外交部科長以上職務者。
二、須經常對外交涉者。
三、聘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