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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各組委員由僑務委員會就左列人員分別聘任:
一、對僑務有聲望、有貢獻之人士。
二、對僑務問題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政府各部門中與本會工作有關人員。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