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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外交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