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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