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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 14 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