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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