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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