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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
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