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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主持。但部落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
部落會議以部落成員為出席人員;議決事項涉及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權益時,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得列席陳述意見。
部落得邀請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列席部落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