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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召集;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由第六條得為發起人之人,召集該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
部落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時,部落會議主席應即召集部落會議。但部落章程有較低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收受前項請求逾二個月未召開部落會議時,前項請求人得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召集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