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部落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附簽到簿。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及召集事由。
二、部落會議之時間及地點。
三、主持人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申請人姓名。
六、實際出席之原住民家戶代表姓名。
七、主持人宣布流會時,應載明流會。
八、同意事項之表決結果。
九、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第一項所列文件應由該次會議主持人於召開後十五日內分送原住民家戶、申請人及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並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公布三十日。